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全称 “Anhui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HCG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协会是由安徽省内各信用担保机构自愿发起、社会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平等合作,共同发展;加强信息交流,反映担保业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弘扬徽商传统,努力实现我省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在本团体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本团体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本团体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 (三)组织不同专题的业务培训,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推介服务;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担保业务行为,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操守,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六)联合信用评级机构,为会员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升级服务; (七)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八)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企业的合作关系; (九)加强担保、再担保合作方案设计、企业融资咨询等工作,提供会员合作服务; (十)有关行业发展情况统计及其它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入会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向协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有权向协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的有关情况; (八)有权向协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担保会员自律规范;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积极向协会提供担保行业各种信息;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会所有会员在业务合作中应持优惠收费的原则; (七)向协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协会秘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对本协会成员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对所监督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监事长、副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监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常务副会长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委托副秘书长处理相关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0年1月15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