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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发布!金融业要完成哪些硬任务?
    信息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02-23 文字大小:【】【】【】    
  

2月2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即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是21世纪以来第18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意见》提出,2021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产量达到1.3万亿斤以上,生猪产业平稳发展,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城镇居民,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

《意见》提出,到202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农村生活设施便利化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更加有力,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

《意见》要求,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省份降低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县级补贴比例。

《意见》要求,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行动,制定出台操作指引,做好高质量项目储备工作。发挥财政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实施最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明确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保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做好监督管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工作。完善涉农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首贷、信用贷。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提高农业信贷担保规模。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解读:

举金融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2月21日,21世纪以来第18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正式发布。

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于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性意义。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从综合加强农业信贷支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等多个角度作出顶层设计,为金融更好地服务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指明方向。

综合加强农业信贷支持

经过八年持续奋斗,我们如期完成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近1亿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脱贫摘帽不是终点,接下来要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

随着乡村振兴的全面实施,农村经济主体有望释放出巨大的金融需求。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后张珩认为,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小微企业等在推动农业生产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过程中迫切需要金融的助力。

山东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欧永生表示,农业农村现代化既包括“物”的现代化,也包括“人”的现代化,还包括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前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种类繁多、需求多样,农村金融既要服务好生产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中小微市场主体,更要面向2亿多农户提供差异化、多样化金融服务,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

而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涉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专属金融产品等多种类型的农村普惠金融业务形态。

在地方金融监管人士武建强看来,在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依然是“三农”融资主渠道的现实情境下,传统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成本收益综合考量,对于风险高、信用缺的农村经济主体存有惧贷惜贷心理,致使此类主体融资可获得性不强,这也是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综合运用各种金融产品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原因。具体来说,银行业机构应根据“三农”市场主体的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打造针对性的特色产品与服务,同时加强与担保、保险、评级评估等机构合作,辅之以增信分险功能形成风险共担机制,切实消除“不愿贷、不敢贷”的后顾之忧。

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机构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最新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重心、监督管理、风险化解等提出一系列要求。

就继续深化农村金融市场改革而言,欧永生分析称,应构建更具协同性与差异化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优化对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绩效考核,通过有效监管和正向激励,激发金融机构投入农业农村领域的内生动力,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农业农村的能力,促使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形成合力,提高金融投入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等重点领域的配置效率。此外,要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利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正向激励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激励,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投放当地。

以银保监会为例,其于今年初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已经体现上述精神,提出推动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加快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强化风险处置,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武建强建议,下一步,要注重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实施奖优罚劣、差异化监管,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质效。

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将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工作重点,提出合理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表示,虽然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了95%以上的人群,但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年均3亿流动人口,仍然面临较大漏保断保风险,需要得到重视及时弥补。此外,朱铭来建议,要逐渐改变目前的定额缴费机制,建立根据缴费基数动态调整的缴费机制,也就是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缴费的层次化、梯度化管理,根据不同的缴费能力享受不同的待遇水平。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这是在进一步通过‘提标、扩面、增品’来提升农业风险保障水平,有助于守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中华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探索试点了特色农产品成本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创新产品,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推进扩大收入保险范围建立基础。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多,以及保险公司产品研发能力的增强,获得农险保障的品种越来越多,保险品种也呈现出由中央补贴险种向‘中央+地方’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现有政策规定,为了得到中央财政的补贴,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县需要为本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配套的保费补贴,但有些县因此财政困难或者其它原因而无力或不愿用本县的财政收入补贴农险保费,所以该县的政策性农业也就无法得到中央财政的补贴,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一些地方农业保险的发展。此次提出“支持有条件的省份降低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县级补贴比例”算是走出了第一步,将来可能会取消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再提“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实际上,如中再产险总经理张仁江所言,作为农业保险的“安全阀”和“调控器”,农业再保险一直是我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运行的中坚力量。一方面,为全国范围的各类农业保险风险提供全面、充足的承保能力和风险分散支持;另一方面,针对高风险地区的业务,以及多种创新和扶贫等新型产品,结合直保公司需求提供差异化的再保险支持。

张仁江介绍,近年来,中再产险依托自身数据和技术优势,打造“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平台”;深度参与多款价格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探索“直保+再保+期货”的风险转移路径;通过与直保公司合作,为100多款创新型农险产品提供了再保险支持和相关技术服务,持续为我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供支持。在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多年探索基础上,2020年底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获批设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进一步借鉴国际上多数农险成熟国家的经验,建议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中,设计以国家专门再保险机构为基础、商业再保险机构为重要补充的再保险体系框架,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协同共生的农业再保市场,真正体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农业保险治理机制要求。”张仁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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